人身保險合同失效的情況有幾種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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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險合同失效的情況有幾種
根據我國保險法以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只有以下幾種情形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保險合同的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後果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根據民法典的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的無效導致以下法律後果。
1、保險合同無效的,如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且保險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的,當事人因為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經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給付保險金,應當以民法的不當得利的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均負返還的責任。但這只是一般原則,如果當事人有過錯,還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3、由於保險合同屬於特種之債,其無效的情形也甚為複雜。因此,如果保險法或保險合同對其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其規定辦理。如保險人沒有過錯而可以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保險人可以對他方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取的保險費無需返還。反之,如投保人沒有過錯,保險人不得對該投保人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而可以主張保險合同無效,其已經收取的保險費應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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