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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單與合同不一致時以誰為準

發貨單與合同不一致時以誰為準

發貨單與合同不一致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判斷以誰為準。
1、如果發貨單數量少於合同約定,需要以合同為準,美譽足額交付的一方屬於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發貨單數量多於合同約定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以買受人實際作出的表示為準。

法律依據

發貨單與合同不一致時以誰為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二十九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標籤: 為準 合同 發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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