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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哪個為準 工程造價鑑定意見與審計結論不一致時

以哪個為準 工程造價鑑定意見與審計結論不一致時

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審價與審計是兩個既不同但又有一定聯絡的法律概念,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審價是民事法律行為,是作為平等主體的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查、核對用以確定最終結算的一種方法。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計價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意見》規定,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律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工程造價鑑定意見與審計結論不一致時 以哪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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