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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招用童工

哪些行為屬於招用童工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4、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哪些行為屬於招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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