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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跳槽單位是否有義務賠償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跳槽單位是否有義務賠償

有,勞動者在與原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進入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若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與該勞動者具有勞動關係的招用單位同樣要承擔對原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且該招用單位與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跳槽單位是否有義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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