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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有哪些

風險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有哪些

風險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有哪些
風險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有哪些
有下列案件: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待遇的案件。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案件。
五、刑事案件。
六、行政案件。
七、國家賠償案件。
八、群體性案件。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28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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