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連續曠班15天 法律 關注:2.25W次 勞動合同法上班時間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標籤: 合同法 勞動 勞動合同 勞動糾紛 曠班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v1851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