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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主張哪些損失 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主張哪些損失 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主張哪些損失
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主張哪些損失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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