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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上班能勞動仲裁

還在上班能勞動仲裁

還在上班能勞動仲裁
解除勞動合同還在上班違法

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與願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即終止。如果因某種原因原單位再聘用,即再回原單位上班,那麼需要簽訂新的《勞動用工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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