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複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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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定期複查費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專案支出: (一)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評殘以後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輔助器具費、康復性治療費;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 (三)工傷預防費(主要用於對預防工傷事故、職業病成效顯著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 (四)工傷勞動能力鑑定費;(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的以下專案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受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二)受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受傷職工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 (四)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 (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e7g55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