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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存在的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存在的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存在的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相關問題
重慶,以工作地點為準。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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