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何做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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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工傷認定
1、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1)填寫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2、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證據的調查核實
(1)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2)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3)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4)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5)舉證責任:
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4、工傷認定決定
(1)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3)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4)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5、送達與抄送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6、複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儲存20年。
由此可見,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當中對新工傷認定標準期限的這個問題是規定得非常清楚的,一般如果是用人單位申報工傷認定要在30天之內,職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雖然是一年,但將這一年放到整個工傷事故維權的過程當中也顯得特別短暫。所以,工傷事故以後的工傷認定公司跟員工一定要抓緊時間積極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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