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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二十年後正常離職公司如何補償

在公司上班二十年後正常離職公司如何補償

在公司上班二十年後正常離職公司如何補償
在公司上班二十年後正常離職公司如何補償
在公司上班二十年後,勞動者正常離職的,一般不存在補償或賠償的情形,公司不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若是用人單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且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按二倍經濟補償標準進行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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