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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加班被公司開除怎麼辦?

因為不加班被公司開除怎麼辦?

一、因為不加班被公司開除怎麼辦?

因為不加班被公司開除怎麼辦?

因為不加班被公司開除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公司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嗎?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三、公司不給加班費離職有補償嗎?

一般來說,員工主動辭職,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但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而被迫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經濟補償,比如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等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員工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需注意,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較複雜。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屬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致使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加班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勞動者自己主動自願延長自己的工作時間,另一種則是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等需要而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對於單位提出的加班要求,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是享有拒絕的權利。

標籤: 開除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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