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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二次入職間隔半年是否需要試用期?

員工二次入職間隔半年是否需要試用期?

員工二次入職間隔半年是否需要試用期?

離職員工又重新入職有沒有試用期

面對勞動者離職後又重歸工作崗位的情形,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不能與之再次約定試用期,否則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須具備勞動雙方處於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邏輯前提,“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也應以“雙方處於同一段勞動關係”為適用條件,因此離職後的勞動者可以受到用人單位試用期的法律約束。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影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已經辭職的員工如果需要重新入職的話雖然是要重新簽訂勞動合約,但是在勞動合約中不得規定有試用期,由於以前已近進過了試用期,而法律規定對於試用期只能有一次試用期,不能有多次,所以重新入職是不用試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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