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僱傭童工犯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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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童工犯什麼法?
工廠僱傭童工主要觸犯了《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非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負擔。非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補償。各項費用的具體標準和給付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行政責任:
1、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下列人員,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1)使用童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
(2)為未滿16歲的少年、兒童核發個體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
(3)為未滿16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職業介紹機構以及有關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
(4)為未滿16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證明的有關單位的直接責任者。
2、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1)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不改正的;
(3)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4)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對使用童工的單位,要從重處罰,具體罰款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其餘各項的罰款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3、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1)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
(2)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營業執照的。
三、刑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拐騙童工的;
(2)虐待童工的;
(3)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
綜合上面的說的,我國童工一般是指沒有滿十六歲的公民,而且這種群體是任何一家單位都不能僱傭的,如有一家知法犯法的必定會受到重處,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我國是特別注重的,沒有民事能力的公民是我們應該保護的群體,不能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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