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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大病員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患大病員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大病員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患大病員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委員會申請調解。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2、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3、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的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一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身患重病不能在從事工作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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