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合同 >

超過10年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要賠償?

超過10年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要賠償?

勞動者工作十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下:

超過10年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要賠償?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直接提交辭職信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相對的,各有其權利與義務。如果勞動者存在違法行為,那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勞動者盡到了自己的勞動義務並且沒有故意與重大過失使單位有損失,那麼就有獲得工資與賠償的權利。

標籤: 勞動合同 賠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ongshang/laodong/p3je6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