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合同 >

員工試用期隨時辭職就走可以嗎?

員工試用期隨時辭職就走可以嗎?

一、員工試用期隨時辭職就走可以嗎?

員工試用期隨時辭職就走可以嗎?

試用期是不可以隨時辭職就走的,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對於試用期需要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並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手續,如果因隨時辭職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主張賠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拖欠試用期員工工資單位怎麼補償?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故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了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外,還需要按照實際工資的25%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用人單位長期不發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支付工資。

標籤: 辭職 員工 試用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ongshang/laodong/l75nj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