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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

無效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

無效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援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於上述規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鑑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無效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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