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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原件可以解除嗎?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原件可以解除嗎?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原件可以解除嗎?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是有兩份的,一般是各自拿一份,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原件是可以解除嗎?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原件的,只需要用人單位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就可以了,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原件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儲存所屬的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了,可以去原單位協商重新出具,如果單位不願意重新出具,可以影印原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相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原單位出具的,重新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或者費用,因此當事人通過協商,通常可以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任何證件的,只要是雙方一致的協商好,而且雙方也是沒有任何的勞動糾紛,那麼用人單位只要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就可以,只要有這份證明就說明兩個人不存在著有任何的勞動關係,所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在雙方公平、自願、平等的情況下解除。

標籤: 勞動合同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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