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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十級工傷要勞動能力鑑定嗎?

在我國十級工傷要勞動能力鑑定嗎?

一、在我國十級工傷要勞動能力鑑定嗎?

在我國十級工傷要勞動能力鑑定嗎?

工傷後,不是一定需要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情形的,則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認定後並不是必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鑑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勞動能力的喪失可分為:

(1)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雖然因傷、病導致身體衰弱、器官功能障礙或肢體殘廢,但仍能從事一些輕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因傷、病已經不能從事任何強度的工作,甚至連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顧。對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一項複雜而困難的工作,它涉及醫學,倫理學等有關的知識,並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性規定,是在明確的鑑定標準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被鑑定人的病情後做出的。它要求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客觀地做出鑑定,這關係到我國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的優惠政策。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工傷傷殘鑑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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