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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鑑定和處理勞動合同法有什麼要求?

工傷的鑑定和處理勞動合同法有什麼要求?

一、工傷的鑑定和處理勞動合同法有什麼要求?

工傷的鑑定和處理勞動合同法有什麼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對勞動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減人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工傷定殘後單位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償有關專案,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的專案,由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工傷賠償法律規定的所有賠償專案,都有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專案:工傷職工治療期間,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工傷職工治療期滿,經鑑定構成殘疾的,按照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到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評殘後生活護理費、殘疾器具補助費和工傷康復費用;工傷工傷死亡的,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用人單位支付的專案:工傷職工治療期間的停工工資;工傷職工傷殘評定以後,五級、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和五到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職傷殘補助金都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專案,也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工傷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交納過工傷保險的員工,出現工傷事故後,應該由繳納的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償。工傷保險賠償以外的專案,需要由用人單位賠償。如果與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那麼發生工傷後的所有賠償專案,由用人單位支付。

標籤: 合同法 工傷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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