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違反物業服務人遵守的規定可以提前解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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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違反物業服務人遵守的規定可以提前解約嗎?
物業違反物業服務人應該遵守的規定,業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合同任意解除權】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二、物業服務人的應盡義務有哪些?
(一)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產權人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二)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四)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
(五)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三、物業服務人有哪些權利?
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②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③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④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⑤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⑥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⑦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事實上,物業服務人應該遵守的規定不僅體現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法律對物業服務人的應盡義務也有相關規定,比如物業服務人制定的管理措施要合法,不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管理措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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