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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科研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科研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科研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科研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是研究鐵路、公路、水路及航空運輸基礎設施的佈局及修建、載運工具運用工程、交通訊息工程及控制、交通運輸經營和管理的工程領域。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7-04-25

實施時間:2017-01-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交通運輸科研專案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專案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交通運輸科研專案(以下簡稱專案),是指交通運輸部從一般公共預算中列支經費,為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研究、標準(定額)制(修)訂和科技成果推廣等工作提供支撐的課題研究專案。

第三條 專案分為戰略規劃政策專案、標準(定額)專案和科技成果推廣專案三類。

第四條 專案管理包括立項、任務書(合同)簽訂、組織實施、驗收、成果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標準(定額)專案管理按照國家及我部現行相關管理辦法、導則執行。

第五條部綜合規劃司是戰略規劃政策專案主管司局,歸口負責並會同各業務主管司局承擔戰略規劃政策專案的管理;部公路局、水運局、科技司是標準(定額)專案主管司局,按職責分別負責有關標準(定額)專案的管理;部科技司是科技成果推廣專案主管司局,負責科技成果推廣專案的管理。

第六條 專案承擔單位是專案實施的責任主體,按照簽訂的專案任務書(合同)開展專案研究,並對專案完成情況負責。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專案由多家單位共同承擔的,應明確專案第一承擔單位。

專案承擔單位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學會)。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專案主管司局根據部重點工作安排,提出專案立項建議或向有關單位徵集專案立項建議。

科技成果推廣專案立項建議需經專案依託工程所在地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稽核後報部科技司。

第八條 專案主管司局會同業務主管司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立項建議進行評審,遴選確定專案和專案承擔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形成年度立項清單。

經部領導審定的年度重大政策研究專案在立項評審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九條 專案承擔單位的遴選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專案主管司局原則上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立項及專案承擔單位的遴選確定工作,將專案資訊報部財務審計司,財務審計司按程式向財政部申請預算。

第三章 任務書(合同)簽訂

第十一條預算下達90日內,專案主管司局組織與專案承擔單位簽訂專案任務書(合同),明確專案的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經費預算等。

第十二條專案承擔單位應及時編制專案研究大綱或實施方案並報送專案主管司局,專案主管司局組織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專案,由專案主管司局作為委託方(甲方)與專案第一承擔單位(乙方)簽訂任務書(合同)。

戰略規劃政策專案由業務主管司局組織對研究大綱進行評審,並作為保證方(丙方)對任務書(合同)予以保證。

第十三條任務書(合同)中的約定,如專案承擔單位、專案負責人、主要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等,原則上不允許更改。如因故需要更改,應履行報批程式。

戰略規劃政策專案任務書(合同)的變更,應報業務主管司局批准,同時報專案主管司局備案;其他專案任務書(合同)的變更,應報專案主管司局批准。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專案主管司局、業務主管司局應切實加強對專案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積極協調解決專案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對專案實施不力的要加強督導。

專案承擔單位應強化主體責任,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確保按期保質完成專案研究。

同一年度每位專案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同時主持2項(不含)以上專案。

第十五條 專案承擔單位應主動加強與專案主管司局、業務主管司局的對接,按要求及時報告專案進展情況,並根據研究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專家諮詢。

戰略規劃政策專案的承擔單位應在主要研究內容完成初稿後,邀請業務主管司局及有關專家開展中期評審。

標準(定額)專案和科技成果推廣專案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專案第一承擔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專案實施情況報專案主管司局。

第十六條 專案因故不能按時完成的,專案承擔單位應在專案實施期結束3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

專案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專案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案主管司局有權終止專案:

(一)專案承擔單位擅自變更任務書(合同)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方案、專案負責人或研究期限的;

(二)專案承擔單位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三)因專案執行不力,造成專案無法完成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專案無法完成的。

第十八條專案承擔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科研專案經費管理的通知》(交辦財審〔2016〕137號)的要求,切實加強專案經費管理,督促指導專案研究人員合規使用專案經費。

第五章 驗收

第十九條 專案承擔單位應在專案實施期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專案驗收申請。

戰略規劃政策專案的驗收申請應提交業務主管司局;其他專案的驗收申請應提交專案主管司局。

第二十條專案主管司局或業務主管司局在收到驗收申請並經初步審查同意後,在60天內組織開展專案驗收評審,對照任務書(合同)約定審查專案完成情況,形成驗收意見。

科技成果推廣專案驗收包括預驗收和驗收兩個環節。預驗收由依託工程所在地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通過預驗收的專案,應根據預驗收意見修改完善,並由專案第一承擔單位報經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部科技司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專案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存在問題暫緩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存在問題暫緩通過驗收:

(一)未能完成專案全部研究內容的;

(二)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資料存在較大瑕疵,專家認為需要較長時間補充完善的;

對於存在問題暫緩通過驗收的專案,由專案主管司局或業務主管司局責令專案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後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專案研究內容完成度不足80%的;

(二)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資料不真實,有弄虛作假和剽竊其他研究成果行為的;

(三)首次驗收被確定為“存在問題暫緩通過驗收”,再次驗收仍不滿足通過驗收條件的。

對於不通過驗收的專案,專案承擔單位下一年度不得承擔專案,專案負責人下三年度不得承擔專案。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案承擔單位負責專案的歸檔工作,並應在科研專案通過驗收評審後30天內完成專案歸檔。

第二十五條 專案主管司局彙總專案成果,並商業務主管司局按部政務資訊公開要求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

專案成果涉及國家祕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規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專案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權屬、運用和管理按照《交通運輸行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交科技發﹝2010﹞78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專案主管司局、業務主管司局及財務審計司對專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選擇專案承擔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專案實施過程中有造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專案承擔單位和個人,專案主管司局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並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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