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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

為消除廠、礦企業中矽塵的危害,保護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國務院特制定了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56-05-31

實施時間:1956-05-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為消除廠、礦企業中矽塵的危害,保護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現作如下決定:

一、使用石英粉原料的工廠應該儘量採用天然石英砂。製造石英粉和其他含矽礦石粉的工廠應該儘可能採用溼磨。如限於技術條件,只能採用幹磨的,生產裝置必須機械化、密閉化,並且增加吸塵、濾塵裝置。

礦山應該採用溼式鑿巖和機械通風,徹底改進溼式鑿巖方法和整頓通風系統,並且加強管理;必要的時候可採用吸塵、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廠、礦企業的車間或者工作地點每立方公尺所含遊離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塵,在一九五六年內基本上應該降低到2毫克,在一九五七年內必須降低到2毫克以下。

三、廠、礦企業應該根據需要發給接觸矽塵的工人有效的防塵口罩、防塵工作服和保健食品。食堂、宿舍同車間或者工作地點應該有適當的距離。

四、廠、礦企業應該對接觸矽塵工人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每三個月或六個月一次;對患矽肺病的,應該按病情輕重,分別予以治療、調動工作或者療養。新工人入廠、礦前應該經過健康檢查,不適合這項工作的,不要錄用。

五、工廠的幹石英粉產品必須用紙袋包裝,禁止使用草袋,以防止粉塵的逸散。

各主管部門應該按照上述決定,並且根據廠、礦企業的產銷情況和裝置條件,進行全面規劃和必要措施;對裝置落後的廠、礦應該儘可能地進行適當改組;對裝置較好的廠、礦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積極進行改進。各級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對本決定的執行情況,應該及時地進行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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