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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對拆遷決定不服。2、對拆遷補償決定不服。3、對評估結果不服。4、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怠於履行協議。5、拆遷過程中發現的工作人員的違亂紀、濫用職權行為。6、因具體的拆遷行為產生的矛盾。基於以上原因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城市建設離不開土地徵用,如果當事人收到拆遷告知書,第一時間應該做些什麼?怎樣運用法律手段,才能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應當先看該告知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如果缺少相應的法定要件,那麼這個拆遷告知書一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告知書是無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被拆遷户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確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有《徵用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前者需要市縣人民政府發佈,後者可以由徵地單位發佈。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 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問題2:拆遷期間,如果開發商/政府不為被拆遷人提供安置房,被拆遷人提出怎樣的賠償要求才合理呢?法律上規定有明確的賠償標準嗎?

以下為貨幣補償的法律規定,即貨幣補償的價值不得低於市場價值,這個標準各地不盡相同,可以諮詢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問題3: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屬於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由於拆遷造成的合同違約,房屋承租人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支持訴求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是最新的法律規定,但是不及原來的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7條規定的詳細,一般應該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問題4:近年來,釘子户拒絕拆遷,政府實施強制手段的新聞屢見不鮮,如果遭遇強拆,該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權呢?

這個在我國現階段的確是一個大的問題,但是法律規定:

第一,申請強制拆遷必須要提供7個方面要件。

第二,提出未經行政裁決是不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三,行政強制拆遷必須要嚴格依法來進行。

第四,提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需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而且還要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第五,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也是不可以實施強制拆遷的。

如果遭遇非法的強拆應當保存好相關證據,及時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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