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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反保密義務的承擔的責任有什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反保密義務的承擔的責任有什麼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的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反保密義務的承擔的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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