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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與失業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與失業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與失業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經濟補償金與失業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1) 來源不同: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發放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 失業保險金屬於社會保險,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勞動者失業後,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發放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社會統籌統管,具有社會性、統一性。

(2) 發放條件不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對象,是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

1)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的,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和第47條的相關規定和《勞動法》第32 條中第2、3項的規定中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進行發放。

(3) 標準不同: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是根據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的(工資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包含了職工的勞動貢獻因素。

(4) 發放形式和單位不同: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發放,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自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按月支付。

(5) 功能和目的不同:計發失業保險金的目的,是對在勞動年齡以內有勞動能力,由於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的人員所給予的社會保障,失業保險具有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雙重功能,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具體形式。

二、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其實在勞動關係當中,經濟補償金和失業補償金之間根本就沒有任何的可比性,當然,像職工主動離職的情況下,既不能領經濟補償金,又不能領取失業補償金。被違法辭退時,因為公司未參加失業保險給職工造成的損失,可由公司承擔。

標籤: 失業 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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