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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為工傷嗎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為工傷嗎

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調查認定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屬於工傷之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屬於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於工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為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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