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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在確定勞動關係後仲裁賠償理由有哪些?

工傷職工在確定勞動關係後仲裁賠償理由有哪些?

工傷職工在確定勞動關係後仲裁賠償理由有哪些?

當下的我們其實是幸福的一代,因為有着各崗各業的人們在各司其職,共同為我們的美好生活在添磚加瓦,所以我們應該珍惜並且滿懷感恩。在這些職業中,可能有些人在從事着高危的一些行業,這個時候,職工們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裏人的安心,應該跟公司確定勞動關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工作的過程中出現了意外的情況,這時要知道工傷職工在確定勞動關係後仲裁賠償理由有哪些?藉助有效合法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係和工傷賠償存在兩個方面的關係

第一,勞動關係是前提,沒有勞動關係,就無需工傷賠償,如,保姆受到傷害,就不能要求工傷賠償,但是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第二,不同的勞動關係,工傷賠償的形式和內容也不一樣。

我國,為了減輕基層法院的負擔與壓力,也為了更快解決勞動糾紛,提起訴訟前設置了勞動仲裁程序。根據《勞動法》、《勞動仲裁調解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超過法律規定申請勞動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在工傷程序中,存在勞動關係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從實踐操作來看,需要進行勞動仲裁的情況,一般有兩種:第一、主張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第二、在工傷認定時,由於勞動關係不明確,而提起的以確認勞動關係為請求的勞動仲裁。對於第一種情況,屬於常態,自不必多説。對於第二種情況下,提出的勞動仲裁,要千萬小心,因為你可能就掉進了“陷阱”。在此,根據在案件中遇到的問題和總結的經驗,與大家分享。

一、 工傷認定中,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工傷認定辦法》第6條等規定,已經明確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應當審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12號)再次明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既然,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的過程中的勞動關係確認權是明確且肯定的,那麼,再去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豈不是多此一舉嗎?當然,説其“多此一舉”一般發生在,提供了工作證、登記表、工資條等證明材料,只是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既然提供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不要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只要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去申請確認勞動關係”思想的誤導。這種情況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不受理的,當然也可以起訴或申請行政複議其行政不作為。

二、 工傷認定中,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多半是“死馬醫不活”

證據是勞動仲裁、訴訟勝訴的前提,勞動行政部門經過審查,認為其材料不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多數是證據欠缺程度嚴重。通過實踐操作的總結,在工傷認定申請中,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議確認勞動關係,多半為倉促申請,準備不足。

由於證據不足,勞動行政部門不能直接確認存在勞動關係的,只能申請勞動仲裁的確認勞動關係,而勞動仲裁、訴訟對證據要求更高。如果在未充分進行證據準備的情況下,倉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往往已經很有戒備,勞動者恐將失去最好的蒐集證據的時機,導致以後無法收集證據,敗訴的風險提高,只能死馬當活馬醫了。工傷職工多半不得不面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仲裁裁決書。即使提起訴訟,甚至上訴、再審,面臨的仍然可能是同一結果。

三、工傷認定中,醫活“死馬”需要很大的時間成本

我們不排除工傷職工的勞動關係被確認的情況,這是我們最想看到的。然而,不要因此高興的太早,因為往往此時已經被用人單位拖入了“時間戰”。往往用人單位會不服裁決結果,而提起訴訟,一審、二審、再審…….此間,敗訴的風險我們暫不提,單單是走完這遭程序,恐怕三五年的時間可能都已經過去。且工傷職工所投入的僅僅是時間而已嗎?程序拖動到這個時候,絕大多是的人都已經筋疲力盡,最後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應對策略:

工傷賠償法律網提醒大家在進行工傷認定之前一定要將勞動關係的證據固定好,或者請專業的人士的進行指點,使勞動關係的證明明確且肯定。在此基礎上在進行工傷認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以最短時間得到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

工人通過做工的方式來維持生計本省就諸多不易,所以,如果在過程中不幸發生了工傷的事件,這個時候工傷職工最好要知道在確定勞動關係後仲裁賠償理由有哪些,以便於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如果在過程中不知該如何解決,小編建議可以在當地諮詢律師來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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