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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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供養經費不得低於本地區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純收入的60%。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第十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佈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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