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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

08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

08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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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大家08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有賠償金的嗎

法律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你公司按08年前後兩部分計算是正確的,這樣對勞動者有利.比連續計算多出0.5-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應付經濟補償金如下:
1.08年前部分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裏説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2.08年後部分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裏説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
3.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08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這裏説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個月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4.如果違法解除合同,1,2項雙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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