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解答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辦理離婚證需要哪些證件

辦理離婚證需要哪些證件

辦理離婚證需要哪些證件要分情況。協議離婚應當出具相關的證件,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訴訟離婚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起訴狀、起訴一方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有利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證據。起訴狀和證據材料需要準備三份,向法院提交兩份,自己保留一份。

辦理離婚證需要哪些證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hunyin/jiashijieda/ro70e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