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要準備什麼證件 協議離婚需帶證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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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是指離婚夫妻協商好相關事項,並且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後,帶上相應的身份證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協議離婚需帶證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一、協議離婚需帶證件有哪些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户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
(5)結婚證。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般來講,協議離婚是最省時、最經濟的離婚方式。但協議離婚須有以下五個前提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户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户口;
(五)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以上幾點,如果有任何一點不符合,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在閲讀完上述內容後,我們知道辦理協議離婚的需要當事人帶上哪些證件了吧,如果這些證件有所缺少的話,那麼一般來講是無法辦理離婚的,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格外注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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