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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辦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同意離婚,並就離婚涉及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草擬離婚協議書,雙方帶上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到一方户籍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雙方無法就離婚達成協議,可以準備上述資料並草擬起訴狀,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的確破裂,在起訴時向法院一併提供,方便法院查明事實,及時作出判決。
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雙方離婚的判決。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下去,或者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判決雙方不予離婚。堅持離婚一方可以在判決書生效後過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辦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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