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第十四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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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第十四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採取禁止、限制、加徵關税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徵收報復性關税,適用報復性關税税率。徵收報復性關税的貨物、適用國別、税率、期限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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