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六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法律 關注:2.06W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六條具體內容有哪些1.規劃保留區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應當公告。2.前款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前款規劃保留區內的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准,並徵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標籤: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第十六條 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318jv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