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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答辯

未簽訂勞動合同答辯

未簽訂勞動合同答辯
未簽訂勞動合同答辯詞怎麼寫才好呢?
人事告單位沒簽合同雙倍工資,一般來説人事輸的概率會比一般勞動者大,但是不意味着人事肯定輸,因此一篇好的答辯詞,可以增加單位成功的概率。希望大家在今後遇到類似案件時能用的上,基本上一出此文,法官就能明白是怎麼回事了。 首先,被告自2011年7月26日到我公司上班,在我公司任人力資源部經理職務,月薪6500元,其本身的職責就是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製作工資,保管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我單位也提供了由其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已向被告公示的《員工手冊》來證明其崗位職責及工作內容。如被告否認其字跡,我公司同意司法鑑定。因此,被告主張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不在單位。因為其是人事經理。負責代表公司與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其本人也是屬於簽訂勞動合同範圍內的人員之一。而全公司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唯獨其作為人事經理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這也屬於其的應盡職責。這顯然是其本人的不作為。 本案中,被告系用人單位人事經理,現有法律規定未有人事經理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被告應當屬於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範圍,但用人單位人事經理的主要職責就是代表用人單位行使勞動人事管理,幫助用人單位合法履行勞動法律規定,避免因違法行為而導致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害。被告作為人事經理,理應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理應履行用人單位賦予的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崗位職責,而,用人單位已明確要求人事部門與所有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所負責部門已與用人單位其他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既未向公司總經理提出存在身份衝突,由人事部門與自己直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職責,甚至於存有故意損害用人單位,謀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因此,其主張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論其系疏忽遺忘,還是故意為之,都不能使其從自己的過錯中獲利,並且由於其作為人事負責人,其的管理職能與權限會使公司陷於舉證能力相對弱勢的地位,故亦應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個人一方。這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立法目的的體現。因此,對該行為,從公平合理執行法律規定出發,理應不得到支持。希望對你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答辯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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