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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勞動合同兩個月的試用期合理嗎

一年的勞動合同兩個月的試用期合理嗎

一年的勞動合同兩個月的試用期合理嗎
一年的勞動合同兩個月的試用期合理嗎
1.一年的勞動合同兩個月的試用期是合理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單位以表現不佳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是不合理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公司認為你試用期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但公司約定2次試用期,屬於變相不給你正式期的工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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