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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兩個月約定一個月的試用期合法嗎

工作兩個月約定一個月的試用期合法嗎

試用期屬於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條款,並非強制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不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工作兩個月約定一個月的試用期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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