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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強制拆除

行政徵收強制拆除

行政徵收強制拆除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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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必經程序:
1、現場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
2、審批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
3、處理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
4、履行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説明:
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説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
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築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併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
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後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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