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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員工隨時辭職怎麼處罰

勞動員工隨時辭職怎麼處罰

勞動員工隨時辭職怎麼處罰

一、勞動員工隨時辭職怎麼處罰

公司如果有相關規章制度,按規定罰則處理,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用人單位的原因

第一、要弄清楚員工離職的真正原因,如果是另謀高就,就鼓勵他在新崗位上做出更大的成績,同時,總結反思公司的用人制度有那些缺陷,及時加以完善,避免類似情況重複發生。

第二、要分析公司的工作氛圍,團隊精神是否有利於人才的成長。如果這方面有問題,要下決心扭轉這種局面,領導要以身作則。

第三、審視公司的分配和獎勵制度是否合理,激勵機制是否建立,是否兑現。言必信,行必果。

第四、無論如何,要儘量挽留。挽留不住,也能保持聯繫,爭取在將來尋求合作。不要傷離職員工的感情,更不要人為激化彼此間的矛盾。

我國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對這類違法情況進行相關的調查。合法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工商部門和相關的勞動監察部門,對這類勞動用人糾紛進行相關的監管,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辦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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