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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助制度主要包括

失業救助制度主要包括

失業救助是指公民因失業而生計困難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的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資金和物資的救助項目。它與失業保險配套實施,在失業保險期滿,但仍未找到工作時,失業救助開始發揮作用。失業救助的給付水平一般固定在一定範圍內,一般有個上限。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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