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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勞動關係能應聘新單位嗎

未解除勞動關係能應聘新單位嗎

未解除勞動關係能應聘新單位嗎
律師解析:未解除勞動關係,也能應聘新單位。
但是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不能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有經本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行為。
如果勞動者有上述行為的,則本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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