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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不僅要及時的索要賠償還需要進行醫療處理,有些嚴重的更是應該住院治療,這時為了避免出現更嚴重的損傷,但是在這期間如果發生了單位與員工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呢?本站小編針對這一問題為大家介紹有關的答案。   

一、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1、法律對員工醫療期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2、單位在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醫療期內嚴重違法違紀

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如非嚴重違法違紀,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勞動者醫療期停工治療,需要醫療機構的證明,並按照相關程序辦理手續。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嗎?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其行為是否合理要看員工是不是因公負傷,如果是那麼單位的行為是不符合勞動法中的規定的,如果不是那麼經過協商之後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的。所以要按照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分析,而且員工因公負傷之後醫療期長則二十個月短則三個月,所以這期間最好與用人單位協調好工作的事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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