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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474887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474887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474887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474887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可以獲得賠償?

員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説明:第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麼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麼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要注意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當中還提到,如果説用人單位本身就是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本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的話,其實用人單位是無權強制開除的。在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下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的經濟賠償金應該是勞動者工資的兩倍。

標籤: 合同法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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