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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區別 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嗎

有什麼區別 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嗎

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嗎?有什麼區別?

對於勞動者來説,離開一個工作崗位之後,通常都需要辦理離職手續,那麼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麼既然不一樣,兩者的區別是什麼?本站小編將從定義和寫法等方面,為您一一解答這個問題。

一、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定義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二、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範本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離職證明

茲有 (姓名)同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 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 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以上內容是本站小編整理得出對於“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嗎”這一問題的解答,不難看出,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合同在許多方面存在差別,除了掌握主動權的分別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外,兩者在經濟補償方面也有所不同,相關知識的進一步瞭解請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標籤: 離職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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