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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公司方違約金可以要求員工承擔嗎?

勞動合同公司方違約金可以要求員工承擔嗎?

一、勞動合同公司方違約金可以要求員工承擔嗎?

勞動合同公司方違約金可以要求員工承擔嗎?

勞動合同公司方違約金是否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視情況來定;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要求員工承擔違約金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可以實施,而且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獲得勞動者的同意,只有約定好之後才能主張違約的金額,所以,處理事情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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