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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社會如果説勞動者的表現不好的話,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但是這種辭退必須要合乎法律的規定,獲得的話,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當然也存在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訂立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範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麼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儘量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注意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儘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儘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都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必須是基於真實意願的表示,否則的話,是無效的,當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着相應的法律依據,比如説勞動合同法當中的第36條,以及勞動法當中第26條。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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